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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原海門市銀燕電子有限公司地塊;
占地面積:40000m2;
地理位置:位于海門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門街道瑞江路西側、北海路北側;
委托單位:海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
地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塊目前閑置待開發。
未來規劃:地塊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R21)等。
調查啟動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通過現場踏勘以及與周邊居民、社區、街道相關工作人員的訪談,大致了解地塊歷史上公共服務、住宅及商業分布情況以及潛在污染源的識別。通過對資料的收集,了解了地塊內及其周邊區域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特征。
根據第一階段地塊環境調查(資料搜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了解到原海門市銀燕電子有限公司地塊由該公司生產車間及辦公區域組成,地塊歷史曾作為工業生產用地,且企業廠房拆除過程也會造成土壤污染,為進一步驗證本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需開展第二階段調查,進行采樣檢測。
三、第二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1)樣品采集
樣品采集采用專業判斷法結合系統布點法,第一批次對該地塊內共布設12個土壤監測點位,其中3個為土壤地下水共同監測點,地塊外布設1個土壤及地下水對照點。共采集54個土壤樣品(包含5個平行樣,1個對照點土樣)、5個地下水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1個對照點水樣)。土壤、地下水檢測項目均為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的45項,和特征因子石油烴(C10-C40)。
后因第一次采樣深度不足及部分檢測因子漏采進行了補充采樣,在原有12個監測點位基礎上,補充了3個土壤監測點位,其中1個為土壤和地下水共同監測點位,共采集14個土壤樣品(包含2個平行樣)、2個地下水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土壤、地下水檢測項目均為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的45項,和特征因子鋁、錫、石油烴(C10-C40)。
第二批次對該地塊內共布設11個土壤監測點位,其中5個為土壤地下水共同監測點,地塊外布設1個土壤及地下水對照點。共采集53個土壤樣品(包含5個平行樣,4個對照點土樣)、7個地下水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1個對照點水樣)。土壤、地下水檢測項目均為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的45項,和特征因子石油烴(C10-C40)、錫、鋁、乙酸乙酯、N,N-二甲基甲酰胺、丙酮。
(2)樣品檢測
現場快篩及感觀結果:參考《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現場采樣過程中XRF和PID檢測值均無異常,地塊內無明顯異味。
檢測結果表明:
第一次采樣檢測結果:
土壤檢測結果表明:對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中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和石油烴(C10-C40)均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內送檢地下水樣品中pH值的范圍在7.8-8.2之間。對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地下水中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石油烴(C10-C40) 未檢出。
第一次補充采樣檢測結果:
土壤檢測結果表明:對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中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11項、錫、鋁及石油烴(C10-C40)均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內送檢地下水樣品中pH值為8.3。對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地下水中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11項、錫、鋁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石油烴(C10-C40) 未超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第二次采樣檢測結果:
土壤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中重金屬7項及石油烴(C10-C40)有檢出,最大檢出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揮發性有機物(VOCs)27項及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11項未檢出,鋁有檢出,錫、丙酮有檢出,最大檢出值均低于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丙烯腈,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乙酯均未檢出。
地下水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內送檢地下水樣品中pH值在7.5~8.0之間,對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地下水中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11項、錫、鋁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V類水質標準;石油烴(C10-C40)、丙酮、丙烯腈,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乙酯均未檢出。
綜上,調查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無明顯污染情況,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可以接受,可以滿足未來居住用地(R21)的開發需求,無需開展進一步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